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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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怎麼處理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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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怎麼處理

1、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該期限從當事人收到裁決書之日算起。如果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就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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