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對部分內容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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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裁決對部分內容不服怎麼辦?

勞動仲裁裁決對部分內容不服怎麼辦?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明確被訴人即對方當事人。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仲裁。

(5)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終局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條: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的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仲裁作為解決勞動者之間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矛盾的一種常見手段,是需要結合實際的法律適用情況來認定的,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顯然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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