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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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繼承權
請問殺人未遂繼承權還有沒有呢?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動機如何,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權繼承的,仍可確認遺囑無效,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理解該條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應當是故意殺人,動機必須是爭奪遺產,而被殺害者是其他繼承人。繼承人只要有故意殺人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將遺產指定該繼承人繼承,仍可確認遺囑無效,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以上就是殺人未遂繼承權喪失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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