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的必然喪失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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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的必然喪失繼承權嗎?

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的必然喪失繼承權嗎

殺害被繼承人的的行為必然喪失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二、法定繼承人有哪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被繼承人的做法已經完全喪失了底線原則,像這種做法屬於故意殺人罪,性質是極其惡劣的,財產本身就是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被繼承人自己有權利決定讓誰繼承,其它繼承人不能為了繼承遺產將法律制度置之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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