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税人核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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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税人核定標準
小規模納税人認定標準

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的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是指納税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佔全年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營改增後的小規模納税人認定標準《關於北京等8省市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關於營改增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及相關事項的通知》(深國税函〔2012〕227號)規定: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納税人,符合條件的可於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申請人應提供的資料如下:1.《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通用申請書》;2.《税務登記證》副本;3.財務負責人和辦税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4.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複印件;


5、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複印件;6.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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