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税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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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税人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是指納税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佔全年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4、年應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是指納税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