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税人標準是怎樣的
納税是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和義務,每一類徵收對象的納税標準隨着羣體或行業的不同,納税的標準也是不同的。對於小規模納税人,税務相關的法律對納税標準有着嚴格而明確的規定。接下來,本站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看看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究竟是什麼樣的。
一、什麼是小規模納税人
小規模納税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税務資料的增值税納税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税的銷項税額、進項税額和應納税額。
二、小規模納税人標準是怎樣的
1、定量標準——經營規模
(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税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適用50%的標準)
年應税銷售額≥50萬元,一般納税人
<50萬元,小規模納税人< p="">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
年應税銷售額≥80萬元,一般納税人
<80萬元,小規模納税人< p="">
(3)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標準
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税銷售額)
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税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累計應徵增值税銷售額,含免税、減税銷售額。
納税人同時兼有增值税應税貨物、勞務,以及應税服務銷售額時,如何確定?
假設某商業批發企業兼營應税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
批發零售年銷售額85萬元,應税服務銷售額400萬元,由於應税貨物達到85萬,認定為一般納税人;
批發零售年銷售額70萬元,應税服務銷售額505萬元,由於應税服務年銷售額達到505萬,認定為一般納税人;
批發零售業務年銷售額70萬元,應税服務年銷售額450萬元,合計520萬元,雖然合計金額超過80萬及500萬標準,但由於應税貨物及勞務年銷售額未超過80萬,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不應認定為一般納税人。
2、定性標準——納税人性質和會計核算程度
(1)年應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2)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税人,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銷項税額、進項税額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税人。
以上內容介紹了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內容。對於小規模納税人的納税標準,税務相關的法律規定作出了嚴格的分類、明確了納税標準。對納税羣體的分類如此之細,不僅是為了確保税收正常進行、防止逃税漏税,也是為納税羣體明確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