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糾紛擔保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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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糾紛擔保人答辯狀
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當然不再承擔擔保合同所載明的擔保責任。


但有關過錯當事人要根據相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此種責任,屬於《合同法》第58條所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這種締約果實責任的承擔,具體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如果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是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如果擔保人無過錯,則擔保人免責;如果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為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無論何種情形,無效擔保合同之擔保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後,仍可向債務人相應追償。


此時還要先審查擔保人究竟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若本身擔保人就是不知情的話,從情理上出發是不需要承擔責任,不過畢竟有個擔保的身份在,也是需要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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