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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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的關係
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的關係

我國刑法理論認為,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以犯罪既遂為模式,在此意義上説,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但刑法也處罰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故刑法總則對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進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犯罪構成。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雖然沒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以既遂為模式的基本犯罪構成,但符合了刑法總則所規定的修正的犯罪構成。因此,在總論中只討論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

但應注意的是,刑法分則也可能將犯罪未遂乃至犯罪預備直接規定為獨立的犯罪,從而使事實上的未遂犯與預備犯成為法律上的既遂犯。所以,犯罪的事實上未完成與法律上的未完成,並不等同。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犯罪形態與犯罪構成的關係是比較微妙的,在我國古代的法制建設之中,並沒有法制形態這一概念,犯罪形態是近年來才最新出現的一種抽象的意識形態。傳統的犯罪行為,一般只包含犯罪主體、客體以及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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