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管轄豁免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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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管轄豁免的例外
國有企業是否可以成為國家豁免的主體
國際法上的國家豁免也稱國家主權豁免或國家管轄豁免。國家豁免泛指一國的行為和財產不受另一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轄,即非經一國同意,該國的行為免受所在國法院的審判,其財產免受所在國法院扣押和強制執行。在國家豁免範圍這一問題上,主要有兩種主張:絕對豁免主義和限制豁免主義。“絕對豁免主義”認為主權國家之間是獨立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所以,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無論其性質如何,均應享有豁免。“限制豁免主義”主張把國家行為依其性質或目的分為主權行為(亦稱統治權行為、公法行為或非商業行為)和非主權行為(亦稱管理權行為、私法行為或商業行為);把國家財產分為用於政府事務的財產和用於商業目的的財產。對於國家的主權行為和用於政府事務的財產未給予豁免,對於國家的非主權行為和用於商業目的財產不給與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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