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離婚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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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離婚管轄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糾紛案件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的原則,應當首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現實中,由於勞動仲裁機構從無到有,在受案數量的壓力下,仲裁員數量迅速膨脹,仲裁員素質總體不高,而包含外國人的勞動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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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管轄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你可以在合肥起訴離婚。至於你不知道你妻子在何方,擔心是多餘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也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在判決生效前,你是不可以領證結婚的。否則,構成重婚。另外,既然你妻子離家八年杳無音信,你可以通過宣告死亡,這樣婚姻自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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