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管轄外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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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外國仲裁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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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國人勞動仲裁管轄如何申請?

取得合法就業資格是外國人提起勞動仲裁的前提,對於未領取就業證的國(境)外自然人,與本市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發生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爭議的,應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符合民訴法規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條件的,則由人民法院作為一般民事案件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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