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減刑都能減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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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減刑都能減多少年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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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關於你諮詢的一般減刑都能減多少年,關於減刑的適用範圍,就中國的刑法而言,所説的減刑主要針對的是少數幾種自由刑的減免,尚未涉及權利刑、財產刑、生命刑的減免。死緩兩年期滿1.死緩兩年期滿後的處理不應屬於減刑範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下稱死緩)在兩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理方法,不應列入探討的減刑之中。理由是:第一,死緩在兩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理方法,是刑法規定的必然處理方式之一。死緩即生命刑的緩期執行,“實際上指死刑緩期執行的執行,核心內容是死緩考察的執行。”死緩並不是獨立的刑種,它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兩年的考驗期,是否有故意犯罪,是是否執行死刑的標準。而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後,根據其表現,減為無期徒刑或者相應刑期的有期徒刑,則是法律規定的必然結果。而要探討的減刑,雖然在服刑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時,減刑是應當的,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否應當裁定減刑,減刑的幅度是多少,卻是或然的。第二,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後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後的減刑問題,則與所探討的減刑是一致的。這一點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頒佈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得到證明,“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與第一次判決即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實際執行的最少刑期上還是有所差別的,前者為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刑執行的二年),後者根據刑法第七十八的規定為不得少於十年。(此處應與內容部分表述相同,即根據《刑法》修正案(八)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本支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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