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最多能減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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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判刑罰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後的刑期應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包括判決宣告前先羈押的時間在內)應當計算在減刑後的刑期之內

減刑最多能減多少年

第二,原判刑罰為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後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減刑以前已經執行過的刑期不計算在減刑後的刑期之內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現的,裁定予以減輕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所以,減刑最多減原刑罰的一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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