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起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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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起訴的程序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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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的程序

  辦理繼承是繼承屬於死者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

遺囑繼承具體流程:在死者死亡後,由遺囑指定繼承人憑死者合法有效遺囑,死者死亡證明,婚姻情況證明,死者財產證明(房產證,存摺等),以及繼承人身份證,户口本,婚姻情況證明,死者和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以上證件齊全後,到本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手續,需要交納公證費2%。

得到繼承公證書之後,繼承人再憑以上證件材料和公證書,到房管部門或者銀行諮詢辦理繼承死者遺產手續。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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