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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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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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45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可見,劃撥用地使用權並非不能轉讓、出租、抵押,只是權利人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受到一定程度地限制而已。
其中第4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的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產權證明;4、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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