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的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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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生效時間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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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合同的生效時間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認而成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時發生效力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學理通説認為,合同溯及於成立之時發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追認通知並非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而是對既有合同的補正;二是,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追認行為不應產生合同的第二個生效時間;第三,該方案能公平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1] 。

其他例外情況

一般而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間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一份合同的簽訂就意味着甲乙雙方具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去履行合同中的內容,不管合同是否待定,甲乙雙方都應當誠實守信。同時在合同生效的時候就是合同履行的時間,符合法律的規定,受到法律的保護。若是甲乙一方有違約行為,也應該自行承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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