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往來與受賄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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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往來與受賄的區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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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往來與受賄的區別是什麼呀?你知道嗎?

  司法實踐中,有些賄賂案件中的行為人通常會將賄賂的事實辯解成是正常的人情往來或饋贈,藉此逃避法律的處罰;事實上,兩者的外在表現形式有諸多相同之處,區分起來有一定的難度,但從本質上講,兩者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正常的人情往來或饋贈是民事法律行為,對社會沒有危害性,受民事法律調整,而賄賂是違法犯罪行為,為法律所禁止。
  在實踐中區別受賄與人情往來的饋贈可從贈送財物的數量、價值大小進行區分:
  一般情況下人情往來中的饋贈,在數量上不會如賄賂那麼多,價值上也不會如賄賂那麼大,所以在實踐中應注意當地的風俗人情及習慣,畢竟在一個地區人情往來或饋贈還是有一個基本標準的,超過標準或限度,往往就超出了正常人情往來“正常”的範疇,變得“不正常”了。如在對方或其親屬過生日送10000元禮金,就明顯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來中饋贈的範圍,其意圖已經不限於一般或正常的人情往來了。
  另外,賄賂與饋贈最為本質的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動機目的不同,饋贈是行為人自願將自己所有的財物無償地給予他人,其主觀動機可能出於聯絡和加深相互之間的友情、友誼等關係,但絕非出於謀求某種利益,更與對方職權無關,而賄賂則是行賄一方以財物收買對方,使之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利益。還要從其贈送財物是否有相互性、對等性以及贈送財物的方式,是公開還是祕密。在賄賂犯罪中,行為人送、收財物大多是祕密的以及贈送財物前後,贈送人有無從被贈送人那裏得到利益好處等多方面區分。
以上是人情往來與受賄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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