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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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四條
怎樣理解"物權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我國上述法律規定為民法學界普遍認可,實踐中也投有什麼問題,為了保持法律的穩定性,本條延續了對這類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原則的規定。民法學一般認為,船舶、航空器和汽車因價值超過動產,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準不動產,其物權變動應當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但在登記的效力上不採用登記生效主義,這是考慮到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本身具有動產的屬性,其物權變動並不是在登記時發生效力.依照本法規定,其所有權轉移一般在交付時發生效力,其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法律對船舶、航空器和汽車等動產規定有登記制度,其物權的變動如果未在登記部門進行登記,就不產生社會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物權發生了變動的物權關係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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