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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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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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 第2張

法律的存在就是為了防止和減少犯罪現象,如果沒有法律那麼社會就會混亂,而刑訴法是對公民實施犯罪行為的一個制約因素,對於社會中出現的犯罪現象,刑事訴訟法制定了相應的法律來進行約束,所以我們人人都得遵紀守法,其中刑訴法的內容也比較廣泛,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二、刑訴法的基本原則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
  

1、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

法院、檢察院作為整體的獨立,而不是法官、檢察官個人獨立;我國的獨立只獨立於行政,不獨立於立法;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2、具體措施

立案監督權: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機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階段:不批准逮捕;偵查過程中的嚴重違法情況,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審判監督:一審和二審的抗訴進行監督;執行監督:法院執行死刑時,派員臨場監督;執行刑罰減刑、假釋時,檢察機關有權認為減刑、假釋不當提出意見,法院應在20天內對案件重新審查;每一個公民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要提供翻譯,翻譯費。少數民族聚居和多民族雜居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發佈公告、判決書以及其它文件。

主要對查封的一些物品進行清點,並列出相應的清單,而且要求偵查人員或者見證人的簽名,然後由持有者一份和另一份進行存檔,更多內容可以閲讀相關章節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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