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對單位行賄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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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對單位行賄罪如何認定
對單位行賄罪的認定

1、對單位行賄罪的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行賄的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向非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給予財物的,不能構成對單位行賄罪。

2、對單位行賄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無論是自然人主體還是單位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已滿16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質的單位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3、對單位行賄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至於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歸個人,還是歸單位以及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對單位行賄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一是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二是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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