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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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六十六條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第一百六十條 :【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刑事訴訟法的淵源是指刑事訴訟法的表現形式,是刑事訴訟法律規範的存在形式或載體。


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係,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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