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溝拆遷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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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溝拆遷補償問題
張家港企業拆遷補償標準

國務院在2011年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詳細規定了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權限和程序等,但其對被拆遷企業的補償標準並沒有進行詳盡的規定。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優銀主任律師團隊通過總結多年的辦案經驗,認為政府對被拆遷企業的補償主要分為以下幾項:


1、對被拆遷企業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房屋等無法搬遷的固定資產的補償,其中包含對確實無法搬遷的機器設備等的補償;


2、對被拆遷企業的搬遷費和因搬遷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其中包含因搬遷所造成的設備調試費、物品的拆卸和運輸費、企業員工的停工費或者解僱員工的賠償費等;


3、對被拆遷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這主要根據被拆遷企業年產值的實際情況而定,但被拆遷企業可以將預期的經營損失酌情考慮在內;


4、同普通住房的補償一樣,給予響應政府搬遷政策的經營企業一定的搬遷獎勵,這其中就存在較大的主觀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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