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款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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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款分配問題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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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款分配糾紛

你好,對於你聞到的房屋拆遷補償款分配糾紛的問題,房屋拆遷補償款分割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和方法:

1.確定可取得拆遷利益主體的同住人資格

根據相關規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對於同住人的界定,為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實際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這裏的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

還要考慮三種情況:

一、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的問題。概言之,允許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居住,可認定為幫助性質,除另有約定外,並不當然等於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居住權並非基於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二、返城知青能否成為同住人的問題。要考慮家庭實際狀況,除雙方有協議外,一般情況下知青可成為同住人分割補償款。

三、外來人員、參軍人員和服刑人員能否作為同住人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1年的;或在本市無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5年的;或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户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沒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視為同住人。

2.合理分配房屋動拆遷補償款

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

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係,原則上也應平均分割;

二是適當照顧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這是因為多數老年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人社會保障不足,後繼生存和發展能力較弱,需要給予特殊保護,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時也應適當照顧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可以適當多分,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以及等價的原則。此外,如果被拆遷公房內居住未成年人的,對其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也可以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

3.區分房屋性質作出不同處理

除公房拆遷補償款分割的情形外,實踐中還會遇到拆遷其他性質各類房屋時所發生的糾紛,此時應區分房屋性質,分別確立調解原則:被拆遷房屋屬於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對於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對於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未明確區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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