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2W
強制執行的問題
探望權的強制執行問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撫育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的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賦予探望權可以被強制執行的效力。法院在執行這類案件中應以説服教育、作思想工作為主,但對那些經常無故阻撓、刁難甚至隱匿子女,拒絕對方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人,也可以適當地採取強制措施。對拒不配合的,還可給予罰款、拘留等懲罰。


探視權可分為探望性和逗留性探望兩種方式,且從孩子的年齡考慮,不同的成長階段採取不同的探望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當孩子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人的時候,就有權決定是否要被探望。父母要尊重其意見選擇探望。其他相關問題,請另外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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