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強制執行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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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強制執行的幾個問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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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強制執行的幾個問題:
(一)探視權的執行標的難以確定。
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標的要麼是物,要麼是行為,而探視權的執行內容是法律規定
的一項權利——探視權及其行使的方式。由於這一執行內容相對較為抽象,因而沒有明確的
執行標的,造成執行起來非常困難。
(二)缺乏法定的適合此類特殊案件的相關執行措施。
現有的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措施,比如查封、凍結或代為履行等,在執行探視權中
均不能適用。由於案件當事人的子女並非案件的執行對象或執行標的,就不能像執行過付財
物對當事人的子女本身採取任何強制措施來執行。
(三)在執行中的協助義務界定難。
實踐中,對於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是負有協助義務均無異議,但對於直接撫養子
女的父或母的其他親屬,比如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案件執行中阻撓行使探視權的,
是否應當作為被執行人不履行協助義務,尚有爭論。有爭論,就難以採取一定措施來保障探
視權的強制執行。
(四)執行程序終結難以確定。
審判實踐中,探視權一般每年至少有幾次,或十幾次。這樣在執行操作中,經常出
現上一次探視權剛剛強制執行完畢,申請人又直接來找執行法官要求行使這一次剛剛到期的
探視權的行使。造成執行法官對探視權執行案件程序難以終結。執行實踐中,不同的法官對
此往往有不同的理解,致使執行產生較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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