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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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第五十八條
新民訴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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