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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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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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已登記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分割沒啥難度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建議你諮詢律師:(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動產未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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