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萊陽醫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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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萊陽醫鬧案
刑法修正案九關於醫鬧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290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從該修正條款看出,增加了“醫療”一次,也就是如果聚眾到醫院進行“醫鬧”的,情節嚴重的,那就涉及犯罪了,將會面臨着3到7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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