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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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脱逃罪
刑法脱逃罪概念是什麼?

(一)概念與特徵
本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為。


1.本罪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脱逃。脱逃,是指脱離監管機關的實力支配的行為,具體表現為逃離關押場所。脱逃的方式沒有限制,如乘監管人員疏忽而逃離關押場所,乘外出勞動逃離關押場所,對監管人員使用暴力、威脅手段而逃離關押場所,打破門窗或毀損械具後逃離關押場所,等等。受到監獄(包括勞改農場等監管機構)獎勵,節假日受準回家的罪犯,故意不在規定時間返回監獄,採取逃往外地等方式逃避入獄的,也應以脱逃罪論處。


3.主體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已決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未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不是本罪主體。但是,這只是就實行犯而言,未被關押的人如果教唆、幫助上述人員脱逃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出於逃避監管機關監管的目的。如果沒有這種目的,由於某種特殊原因,暫時離開關押場所,特殊原因消失後立即回到關押場所的,一般不宜認定為脱逃罪。但是,這並不意味着逃避監管機關的監管的目的,只能是永久性或長期性逃避監管的目的;出於一時性逃避勞動改造的目的而脱逃的,原則上也成立本罪。例如,在勞改農場服刑的罪犯,為了在某段艱苦時間逃避執行機關的監管,逃離半個月後又回到該勞改農場的,應認定為脱逃罪。
行為人擺脱了監管機關與監管人員的實力支配(控制)時,成立脱逃罪的既遂。脱逃罪的本質是脱離監管機關的實力支配,脱逃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也在於擺脱監管機關與監管人員的實力支配,因此,擺脱了監管機關與監管人員的實力支配時,就應認定為既遂。如果行為人仍處於關押場所內,則不可能擺脱監管機關與監管人員的實力支配;但逃出關押場所的並不都擺脱了監管機關與人員的實力支配。因此,沒有必要同時要求逃出關押場所與擺脱監管人員的控制。基於這一標準,行為人逃出關押場所後,只要明顯處於被監管人員追捕的過程中,就應認定為脱逃未遂。


(二)處罰
根據刑法第316條第1款的規定,犯脱逃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刑法脱逃罪的概念以及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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