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的主體是誰 - 哪些人可以構成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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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的主體是誰,哪些人可以構成脱逃罪

脱逃罪的主體是誰哪些人可以構成脱逃罪

實際上無罪的人能否成為脱逃罪的主體?對於這個問題有教授認為是本無罪的人脱逃不構成脱逃罪主體,理論爭議很大。理解該問題的焦點集中在,如果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確實無罪而脱逃的,應不應該認定為犯罪。正確答案應是:確實無罪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成為脱逃罪的犯罪主體。

《刑法》第316條第1款規定了脱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刑罰執行場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為。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已決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未決犯)。

被勞動教養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機關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管制、判處拘役、徒刑宣告緩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釋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體。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  

根據《刑法》第316條的規定,只要是依法被關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成為脱逃罪的主體。對該條文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法律並沒有要求必須確實是有罪。有罪無罪需要法院審判才能確定有罪。未決犯需要審判才能確定是否有罪。所以無罪的人能成為脱逃罪的主體。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只有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刑罰執行場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才能構成脱逃罪,因此此罪的犯罪主體也就限於這些人。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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