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聽證會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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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聽證會筆錄
聽證會公告要提前多久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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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係到普通民眾利益的事情上,行政機關要組織聽證會進行討論,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按照有關規定,行政機關要提前發佈聽證會公告,以通知各方。公告的內容包括聽證會地點、時間等因素。那麼聽證會公告要提前多久發出?律師365小編就此整理了相關資料,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聽證會公告一般提前多久發出?


根據行政處罰法,舉行聽證會應提前七天時間通知當事人。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聽證會的程序是怎樣的?


(1)聽證會前首先由書記員清點核實申請人、案件調查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及其身份的真實性。


(2)書記員宣佈聽證會紀律、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報告主持人聽證會可以開始。


(3)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主持人、書記員的身份資格,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佈暫停聽證,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複核一次。


(4)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事項、介紹案由並説明聽證會的目的和宗旨後,由調查人説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等。


(5)當事人就調查方公佈的事實、依據及己方的主張進行陳述和申辯。


(6)在聽證主持人的主持下,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質證,然後展開辯論。


(7)其他聽證參加人(第三人、證人等)進行陳述。


(8)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最後陳述。


(9)主持人宣佈聽證會結束。


三、聽證會結束後應該怎麼辦?


聽證會期間,聽證主持人要牢記自己居間聽判的角色職能,並把握好質證的範圍、節奏和會場氣氛。質證的範圍嚴格限定在本案的事實與依據上,對跑題性發言及帶有人身攻擊性的語言均應予以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中止聽證。


聽證會快結束時,書記員將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閲或向當事人宣讀,審核無誤後由聽證主持人、當事人、代理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名蓋章,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


聽證會後主持人應及時製作聽證報告書。聽證會是一個內部審查把關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閥”的作用。故行政處罰聽證出具的聽證報告書以及對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提出的意見,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最終決策具有重要作用。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應該在組織聽證前,選擇一位與聽證事項無利害關係的人當主持人,由其主持聽證會。並且,要在聽證會召開之日七天前以聽證會公告的形式告知當事人時間、地點等信息。對於沒有發出公告的聽證會,其做出的結論是無效的。同時,在聽證會結束後,應該製作聽證會報告書,給行政機關最終決策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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