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的筆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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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之後,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雖然行政法律規範並不像民事法律那般經常被使用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但是根據司法實際的數據顯示,不少民事主體是誰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此時,若他人提供筆錄作為證據,行政處罰聽證的筆錄效力是怎樣的呢?

行政處罰聽證的筆錄效力是怎樣的?

一、行政處罰聽證的筆錄效力是怎樣的

1、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理由是:經過聽證之後的證據和陳述筆錄,應該説比行政機關案件調查人員的調查終結報告更客觀、真實,與其他證據相比,聽證筆錄及確認過的證據更有説服力,因此,應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對其他證據也應當作全面分析,作出決定;

2、聽證筆錄只能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之一。理由可歸納為:

⑴聽證程序是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的特別程序,與司法程序有區別,在聽證會之後補充得到的證據不能認為是無效的,仍應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⑵當事人在聽證會上不承擔舉證責任,只有案件調查人員才負有舉證責任,需要將與認定事實相關的證據在聽證會上被質證後確認,而當事人擁有的證據可以不出示。因而聽證會並非所有的證據都被確認過;

⑶聽證會是當事人權利的體現,如果當事人在陳述階段就表示放棄聽證,意味着這次聽證會不必出示證據和進行質證。因此,以聽證筆錄作為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唯一依據,在法理上不成立,實踐上也無法操作,只能作為依據之一,而不能排斥其他的依據;

3、聽證筆錄是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理由是:鑑於聽證制度剛剛引進,有待理論與實踐的進一步探索,應讓以後的實踐來佐證和完善;

4、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唯一依據。

二、行政處罰中哪些是主要證據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明確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因此,主要證據是否充分,是人民法院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要件之一。筆者梳理了近年來發生的部分煙草專賣行政訴訟案件,其中很多行政處罰之所以被法院撤銷,就是因為主要證據不足。但在實踐中,許多執法人員對哪些是主要證據,怎樣算主要證據不足比較模糊,在此拋磚引玉,旨在引起各位同仁探討。

主要證據是指對違法事實的認定起主要作用,對案件定性處罰有重要影響的證據。每一個案件主要證據的表現形式不盡相同,但起碼對以下三方面的事實都能合法有效地證明:

一是當事人是否構成違法的事實,

二是違法情節輕重以及承擔怎樣法律責任的事實,

三是其他有關被處理人權利義務的基本事實。如果收集的證據不能證實以上事實,就屬於主要證據不足。

行政違法案件的認定認定往往有多個事實,每個事實中有關權利義務的基本事實均要有證據加以證實。如果有的基本事實有證據加以證實,有的沒有證據或證據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為主要證據不足。如果行政處罰中有關定性和處罰的基本事實清楚,但一些不影響定性和處理結果的事實證據不足,則不能依此確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只要證據是證實有效,並且沒有損害其他的主體的行為的,就具有司法效力,行政處罰聽證的筆錄效力也不例外。但是筆錄只能作為其中一種證據,並不能確定他人就實施了違法行為,對於行政單位來説,還需要掌握其他的證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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