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異議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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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異議聽證會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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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聽證會程序


聽證程序應包括準備階段和質證辯論二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1、書記員查明聽證當事人是否到庭,並核對到庭當事人的身份;

2、書記員宣佈聽證紀律:

(1)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發言;

(2)聽證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退庭;

(3)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4)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譁、鼓掌、鬨鬧或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3、書記員向聽證主持人報告聽證準備工作情況及聽證當事人到庭情況;

4、聽證主持人説明聽證會召開的原因、程序等事項,並宣佈執行聽證開始;

5、聽證主持人告知聽證當事人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6、聽證主持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並徵詢聽證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有申請回避的,應當休庭,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二)質證辯論階段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

1、異議人或申請聽證人陳述異議(申請)理由、事實和請求,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2、相對人、其他當事人分別進行申辯,對異議人或申請人的主張承認或進行反駁,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3、聽證主持人歸納爭議的焦點及聽證的重點,並徵求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4、各方對爭議焦點無異議後,聽證主持人要求聽證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問題進行質證和辯論。焦點問題多於一個的,可分別進行質證和辯論。

5、先由異議人就爭議焦點問題發表意見,隨後各方當事人依次發表意見,出示或宣讀各自提供的證據,並與其他各方進行質證;

6、聽證參加人經聽證主持人許可,可就相對方出示的證據進行發問。各方當事人之間可就有關證據問題互相提問和辯論。

7、聽證法官根據質證的進展情況,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並就有關問題要求聽證當事人回答,並聽取其他當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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