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監外執行 - 監外執行哺乳期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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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監外執行,監外執行哺乳期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哺乳期的監外執行,監外執行哺乳期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1、哺乳期期限具體規定,從刑事訴訟法中不能直接找出。但是在我國其他法律法規中,不難找到哺乳期的明確規定。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都明確指出,婦女的哺乳期一般為一年。
2、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也明確“凡哺乳(包括人工餵養)一週歲以內嬰兒的女職工都應按本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也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女職工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至2個月。”從這些規定中我們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國家對哺乳期的規定一般為一年,如果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如果被監外執行的婦女認為其哺乳期需要適當延長的,可以向當地擔負監外執行監管職責的執法機關和擔負監督職責的檢察院提出延長申請,由它們從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中選出一家,委託該醫院對婦女做出檢查後出具是否延長哺乳期證明,延長時間不超過三個月。這樣既嚴肅規範了法律執行,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犯罪婦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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