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中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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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中兼職
產假包括在勞動法產假規定中嗎?
在《勞動法》中有規定員工產假,但是沒有對產檢進行規定。要求單位對孕期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以及不得安排孕婦不宜工作的項目。在《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中有規定產檢如果是在勞動之間內,是可以算作勞動時間的。《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第六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勞動法》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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