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開庭程序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 有哪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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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開庭程序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有哪些相關規定
二審開庭程序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有哪些相關規定
二審開庭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具體如下:
1、第二審法院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2、對上訴案件,一般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的案件在合議庭主持下,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程序進行。通常須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宣判等階段;
4、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二審後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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