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税則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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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税則章節
總則章節的重要相關釋義

1、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相關釋義:本條從第三條規定中衍生而來,目的是保障強制招標制度的執行,同時也為法律責任的追究提供了依據。本條規定,對於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化整為零或任何其他方式規避招標。所謂化整為零,即把達到法定強制招標限額的項目切割為幾個小項目,每個小項目的金額均在法定招標限額以下,以此來達到逃避招標的目的。對於這種行為,世界各國和各主要國際組織均持反對態度,並在本國法律或國協議中明確地做出了規定。如在適用於歐盟15國的“歐盟採購指令”中規定,締約機構不得為逃避執行指令”而分割採購合同,因此,當一項合同被分成若干塊時,必須將每塊的價值都考慮在內以決定該合同是否達到了“指令”規定的限額。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議”中也規定,採購實體不得為逃避適用“協議”而分割合同。


2、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相關釋義:本條規定了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三公”原則和誠信原則。招標投標行為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並隨着市場的發展而發展,必須遵循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各國立法及國際慣例普遍確定,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


3、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相關釋義:本條規定了招標投標活動的另一項基本原則——不得進行部門或地方保護,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部門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這是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限制的主要形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除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外,有些單位或個人還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須要指出的是,此處禁止的是“非法干涉”,不包括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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