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期間對方騷擾對方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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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期間對方騷擾對方怎麼辦

起訴離婚期間對方騷擾對方怎麼辦

起訴離婚期間如果對方騷擾,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二、離婚起訴流程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具體信息,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2、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

3、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4、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兩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

5、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立案庭審查繳費,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即可。

三、離婚怎麼分財產

1、《民法典》中規定了【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隱藏、轉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不同的家裏離婚可能就是不同程度的打擊,有些人會因為接受不了離婚的事實而做一些讓人難以接受的事情,所以如果一旦發生了在起訴離婚期間對方有騷擾情況的要選擇合理的解決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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