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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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
我想問一下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國家行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害公民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四種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二是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脱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四是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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