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不同之處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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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不同之處在於
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不同之處在於
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雖然同屬質押,但兩者之間存有不同。
(1)質押標的不同。動產質押的標的是有形動產,而權利質押的標的則是沒有物質實體的無形權利。
(2)質押設定的方式不同。設定動產質押時,移轉動產佔有的方式只有一種即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出質的動產。而在設定權利質押時,移轉權利佔有的方式則有三種。
(3)對於質權的保全和實現的方式不同。

法律依據:
《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四十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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