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簽訂後肇事方不賠錢應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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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簽訂後肇事方不賠錢應該如何辦
調解協議簽訂後肇事方不賠錢應該如何辦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當事人往往先通過簽訂調解協議的方式去處理糾紛。以調解協議的方式去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確實具有很多優點,但是,協議都有“不履行”的可能。那麼問題來了,發生交通事故後所簽訂的調解協議一旦不被履行,那麼如何救濟呢?
事故當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中達成的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屬於合同法規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質,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該調解協議。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由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受害人可以向車禍事故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確定訴訟法院後,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訴訟:
1、首先是寫一份起訴狀。
2、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提交起訴的相應的證明材料。
3、法院立案之後將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審理之後將做出相應的判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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