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的借貸應不應該簽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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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不少人,尤其是居住在農村的人,彼此之間借款,都不喜歡寫正式的借款協議或者是打借條。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私人間的借貸應不應該簽訂協議呢?如果借款雙方就借款行為,簽訂了協議,但最後卻發生了因借貸協議發生了糾應該紛怎麼辦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述。

私人間的借貸應不應該簽訂協議

一、私人間的借貸應不應該簽訂協議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係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係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另外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保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所依據。

二、發生借貸協議糾紛怎麼辦

1、選擇恰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因為協商解決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於以後繼續合作,而且協商解決簡便、迅速、耗費少、便於執行,因而是一種常用方法。

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利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時,法院一定要及時、正確地審理案件,解決糾紛,不要久拖不決,以減少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維護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的利益。

2、注意解決借款合同糾紛的期限

借款合同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應在一定時期內履行,當借款合同出現糾紛時,也應該及時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解決借款合同的糾紛有一定期限限制。其期限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不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其權利。因此,合同當事人,特別是貸款人在借款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解決,不要超過時效限制,使自己喪失勝訴權,從而遭受經濟損失。

綜上,是關於“私人間的借貸應不應該簽訂協議”以及“發生借貸協議糾紛怎麼辦”的有關個人之間借貸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在實踐中,因為沒寫借款協議,而致使自己在借款糾紛中居於不利位置,甚至受到經濟損失的情況是常有。所以,如果您不想這種情況發生在您身上,您就要寫好借款協議。如果您不知道借款協議該怎麼寫的話,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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