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居間合同糾紛怎麼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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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居間合同糾紛怎麼審
民法典規定居間合同糾紛怎麼審
證據認定。
一是由訴爭房屋所涉買賣合同糾紛、撤銷權糾紛、居間合同糾紛等承辦法官及時集中溝通案情,全面考察訴爭房屋的交易歷史、權屬情況、登記公示信息,梳理相關利益關係。
二是把握訴訟時機和節奏,必要時追加相關利害關係人為第三人,或者適時中止訴訟,待優先權利人訴訟終結後再行處理。
三是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淨化房地產中介市場環境。
四是建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完善共有人登記、異議登記等制度,加大登記手續審核力度,彌補管理漏洞,避免因房產信息固化中的不完備、不準確引起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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