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析產訴訟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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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析產訴訟代理詞
代位析產訴訟代理詞的書寫方式是什麼呢
2004年11月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稱“該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該規定》是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直接法律依據,然而何為申請執行人代位析產之訴以及如何對其進行制度建構則在各執一詞中見仁見智。筆者認為,申請執行人代位析產訴訟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無法或怠於向其他財產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時,申請執行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代被執行人之“位”而向其他財產共有人提起的析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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