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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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是誰
誰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是誰
1、對只涉及當事人之間利益的一般無效合同,主張無效應受主體和時間的限制。主張合同無效,是為了通過確認合同無效,而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或使其承擔相應的債務,此時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應當是無效合同的當事人。欲使因無效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得到法院的保護,亦應有時效限制。這裏所謂時間,是指時效。在我國,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予保護。這樣做不會破壞當事人已經確立的事實,有利於社會經濟關係的穩定。當無效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對其構成侵權時,此類合同仍然應認定為一般無效合同。
2、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合同,主張無效的主體,則不應受到限制,如對一份無效經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可以請求工商管理機關查處。工商管理機關通過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實際上也就否定了合同的效力。按照規定,確認合同無效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對於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合同,有關行政機關有權依法查處,這樣,這些機關實際上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法院和仲裁機關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這是從民事權益、民事關係角度來講的。有關行政機關對無效合同的違法當事人進行查處,兩者之間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係,故不受民法時效制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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