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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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是誰

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是誰?

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無權提起的,因為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合同雙方當事人)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即合同的效力確認,因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當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關係,所以第三人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不適格,第三人無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

原告和被告

(1)法院只是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進行確認,而並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

(2)當事人提起確認之訴的目的是謀求法院對某一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範圍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於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之間沒有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之爭,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執行問題。

對於確認之訴來説,根據當事人請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為肯定的確認之訴和否定的確認之訴。

二、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對此理論界及實務界均沒有爭議。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實質上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的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就權利特徵而言,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給付,通過權利人的單方主張後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即可實現。此種權利特徵與撤銷權尤為類似,其在性質上當屬形成權無疑,故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上,對於形成之訴,法院僅需要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判決當中不含給付內容,判決不具有可執行性。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可見,形成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之訴屬於確認之訴,確認之訴的基本特點在於法院僅需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即可,判決當中也不具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可執行性。因此,與形成之訴一樣,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也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

合同的當事人是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第三人不可以有主張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要確認合同無效要有明確的證據,出現了合同當中損害當事人的行為,可以通過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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