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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又稱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在英美法中,違約責任通常被稱為對違約的補救。在大陸法中,違約責任則被包括在債務不履行責任之中,或被視為債的效力範疇。 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在自主自願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但是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義務的情況。若放任當事人此種行為,無疑是對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的否定。因此,法律設立違約責任制度,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則該債務在性質上就轉化為一種強制履行責任,從而使合同所設立的債權得以實現。所以,違約責任制度的設立,對有效維護合同紀律,促進合同的正確履行,彌補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穩定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都具有重要意義。它是合同法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屬於民事責任,除具有民事責任的特徵之外,還具有下列特徵: 1.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 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概念。合同義務是由合同產生的債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其實質是法律通過合同對債務人形成的一種具有強制力的約束。合同責任則是對違反這種約束的行為所要求的債務人承擔的法律後果。合同義務是發生合同責任的必然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的確定具有相對的任意性 違約責任的確定,除法律強制規定外,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指導下通過合同加以確定。包括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違約形態、違約金的數額幅度、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甚至約定免責或限責事由。《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法》第114條作了同樣的規定。 3.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 追究違約責任的目的是主要是彌補或補償因違約行為給債權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所以違約責任也主要是財產責任。我國的違約責任方式(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繼續履行等)無不體現出補償性。《合同法》第11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係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這是因為合同關係存在於特定主體之間,其權利義務僅對雙方當事人設立,所以,違約責任也只能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即使是債務人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時,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之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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