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機構對內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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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機構對內擔保
境外機構對內擔保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的呢
《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對於禁止作為保證人的主體,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2013]19號)第十八條規定:“符合規定的債務人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以下簡稱外保內貸)。境內債權人應按相關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第十九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境內借款接受境外擔保的,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其擔保履約額應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規模管理。” 以上是境外機構對內擔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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