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可以定性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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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可以定性誹謗罪
罵人誹謗罪立案標準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情節嚴重,主要指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自殺等情況。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2款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詆譭、誹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法人的名譽可以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構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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